视频|重庆再明确: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21日18时20分讯(首席记者 黄宇)《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六章45条,于今年3月3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1日起施行。6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重新确定了见义勇为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同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加以细化和完善,大大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条例就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护理等救治费用和误工收入、残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财产损失的及时垫付作出新规定,更好地发挥见义勇为基金的作用,努力做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条例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设立了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三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同时,从帮扶就业、优先录用、优先入伍、教育优待、税收优惠、住房优待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优待措施。
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及时解决相关费用,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特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在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安全保护等方面,依法得到照顾;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进一步拓宽了认定途径,除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公安机关主动认定外,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让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事迹更好发挥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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