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红头文件”纠错有了法律依据 重庆5月1日起将施行这项条例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30日20时讯(首席记者 董进)今(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重点对“明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界定哪些主体需要报备”“细化审查方式和标准”“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科学明确地界定规范性文件内涵,是开展备案审查的基础性工作。”据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条例》从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入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也就是说,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具有外部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据了解,《条例》将“一府一委两院”、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
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审查,《条例》还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4种审查方式。为畅通审查渠道,重庆人大官网已开通线上提交审查建议窗口。
李媛介绍,《条例》规定了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首先可以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制定机关坚持不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议案。
《条例》还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存在重大过错的制定机关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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