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等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现将綦江区鼓励农业投资若干优惠政策摘要如下。
一、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可根据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农村新型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农业规模经营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办理。
二、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第1-3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营业税第1-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4-5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三、凡投资开发A级景区建设的,经审核授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获AAA级旅游区(点)奖励20万元,获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50万元,获A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100万元。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奖励30万元,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奖励30万元。
四、 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其中投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按50%奖励企业。
五、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种养殖业、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的,5年内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六、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或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建设期间属区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所得部分一律减半收取。
七、凡列入我区农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均明确由区级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小组,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
八、凡农业企业被评为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发展农业产业,优先享受市区级财政专项贴息贴费补贴,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九、凡入驻山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核心区、街镇特色效益示范园、扶贫村、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及区域的规模以上企业,优先整合市区级涉农项目和资金,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区政府在区农委设立外来农业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电话:023-85880708),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
2016年1月 |